中共阳原县委阳原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优化投资环境的若干规定
2007-06-27 09:48  文章来源:商务局办公室
文章类型:原创  内容分类:政策

中共阳原县委阳原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优化投资环境的若干规定
阳发[2004]8号

(二00四年三月三十日)
第一条为了进一不优化发展环境,扩大对外开放,促进全县经济快速发展,根据省、市有关规定,结合我县实际,制定本规定。
第二条优化服务环境。组建企业管理服务中心,负责代理、协助办理重点项目立项审批及其它前期工作;协调或督促有关部门协助企业解决生产经营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;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,受理投资者投诉,并对投资者的行为实施监督并提同整改意见和建议。
第三条简化行政手续。由企业管理服务中心牵头,启用“政务大厅”,采取“一厅受理,集中协调,限时办结”的运作方式,为投资者提供项目建设一条龙服务。同时,积极探索实行“重点项目县内核准登记制”,即对于县内外客商投资的重大项目,在法定时限内短期难以办结的手续,可出具县内通行的有效证件,使其先运营补办。
第四条简化注册登记手续。对注册资本较大(500万元以上)的新办企业,一次注入有困难的可分期注入、分批到位。允许工业产权、非专利技术等要素作价出资。以高新技术成果作价出资 在注册资 本中的比例可放宽到40%。民营企业需冠省、市、县名称的,县工商局受理后,对符合条件的要在7个工作日内办结或报出。
第五条简化对企业的各种年检事项和各类报表。对民营企业的年检、年度复核、年度审验事项和要求企业上报的报表进行全面清理。除法律、法规和规章规定外,其他年检事项一律予以取消,个业报表原则上予以取消。对保留的年检事项,实行统一时间、同一地点、集中办理。扩大免审范围,对连续两年没有不良记录和设立不足半年的企业免审,直接通过年检。需要新增的企业报表,须经企业管理服务中心和县统计部门批准,未经批准的,企业可以拒填。
第六条实行挂牌保护制度。企业如连续两年没有违法现象,由企业管理服务中心挂牌保护,不得突击检查。如遇统一部署的专项执法检查,检查机关必须事先向企业管理服务中心申报,由服务中心出具“工作联系单”后,方可进入企业进行检查。
第七条放宽经营领域。允许各种所有制 济,通过参股、控股、租赁、兼并、收购等形式,参与国有、集体企业改制,发展混合所有制 济。允许民营企业在服从城市规划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,投资兴建各类专业市场,按照“谁投资、谁受益”的原则经营。允许民营经济投资城镇基础设施项目,发展公益事业。允许民营经济参与国家政策投资类项目的招标、竞标。
第八条规范收费。凡法律、法规和规章没有规定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一律予以取消。实行行政事业性收费公开制度,县财政局和物价局对《河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》每年核定一次并通过新闻媒体及时向社会公布,对新增或取消的收费要随时公布(包括收费依据、收费标准、收费项目等)。未经公布的,企业有权拒交。对挂牌保护的企业,委托一个部门进入企业收费。
第九条优惠出让土地。凡在县境内投资兴建生产经营性企业(不包括房地产开发项目),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在100万元以上,可在规划区内协商选择经营场地。土地出让金政府收益部分根据投资额度实行按比例先缴后返。
(1)投资在500-1000万元的返还50%(实际经营场地限制在30亩之内);投资1000-2000万元的返还65%(实际经营场地限制在60亩之内);投资2000万元以上的返还85%(实际经营场地限制在100亩之内)。
(2)投资在3000万美元以上且每公顷投资在1500万元以上的生产性项目,土地出让金全部返还。
(3)兴办高新技术项目及高新技术产品的(高新技术、先进技术成果、企业、项目、产品的认定,均以省级以上科技部门的结论为准),土 地出让金予以全部返还。
第十条财政贴息。对固定资产投资在500万元以上的新办企业,投产后实行三年累计上缴税金一次性财政贴息制。
(1)累计上缴税金500万元到1000万元的,按县级税收留成的10%贴息。
(2)累计上缴税金1000万元至2000万元的,按县级税收留成的15%贴息。
(3)累计上缴税金2000万元以上的,按县级税收留成的20%贴息。
第十一条贡献奖励。凡在我县境内新办的工商企业,投产营运5年内,年芳上缴到级一般财政收入超过30万元的,按超过30万元部分的20%给予其奖励。
第十二条引进奖励。对此进项目、资金的中介人(不论身份、职业)按以下办法给予奖励:
(1)引进合资、合作、独资项目,按项目实际到位资金的1-3%由受益单位奖励引荐人。
(2)经荐租赁厂房、设备项目,可按租赁实际到位资金的1%由受益单位奖励引荐人。
(3)协助我县引进无偿捐助资金(财政政策性资金、专项资金、救灾款项除外),受益单位可按到位资金的5-10%对引进人员给予一次性奖励。
第十三条提高政治待遇。对全县经济发展及社会事业做出突出贡献并具有威望的民营企业家,可依法选举为县人大代表、政协委员,或聘请为县政府经洗涤剂 顾问等;具有领导能力的,可按程序选拔担任有关社会团体或组织的领导职务。
第十四条搞好配套服务。凡外地人到我县兴办企业的,本人及其配偶、子女可一燕落户,需要办农转非的予以审批粉理,子女入学可优先照顾。
第十五条本规定自2004年1月1日起执行。本规定没有涉及的事宜,可根据实际情况具体协商,一事一议。本规定由县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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